第一條、學院公章須由專人負責管理,确保安全,任何個人不得将公章存放于個人家中或攜帶外出。
第二條、印章的管理
(一)學院印章和院長、書記簽名章的管理
學院辦公室(以下簡稱院辦)負責管理和使用學院印章、學院黨委印章、院長、書記簽名章等,院辦指定專人按規定保管和用印。
(二)部門印章及主管領導簽名章的管理
院屬部門印章及主管領導簽名章由該部門指定專人保管,并要明确使用範圍。印章管理人員應具備思想過硬、政治素質好、保密觀念強、敢于堅持原則等條件。
第三條、印章的使用
凡以學院名義簽發的公文,如請示、報告、通知、各類上報材料、協議書、意向書等,必須經主管院領導簽字同意後,方予蓋章,并做好用章情況登記。重要文件交一份院辦保存備查。印章管理人員要做好登記。
第四條、學院領導授權的事項,如師生證明、學生請假條、申請表(書)等,憑院領導簽名章可加蓋學院公章。
第五條、需加蓋院長、書記簽名章的公文、信函等,須經院長、書記本人認可後用印。
第六條、任何個人不得攜帶蓋有單位印章的空白證明、介紹信和信紙。
第七條、印章管理人員如需辦理本人有關證件、證明,須經院領導同意方能辦理,不得利用工作方便私蓋公章。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不予用印:
(一)隻寫“聯系工作”、“聯系業務”及正文和存根不一緻的介紹信或空白介紹信;
(二)用圓珠筆或不同筆迹、不同顔色書寫的;
(三)多處或關鍵字塗改及字迹不清的;
(四)落款名稱與印章名稱不符的;
(五)有違背本規定,或仍需核實或内容不實的。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若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則以上級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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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