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app首页化學危險品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7-05-18 來源:太阳集团1088vip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學校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進行,保護師生人身安全,防止環境污染,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号)等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化學危險品包括易制毒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三條 本規定适用于校内涉及化學危險品管理、運輸、使用及處理的各類崗位及場所,相關院系及實驗室須依據本規定加強對師生員工的安全教育與技能培訓,預防為主,層層落實安全責任。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多部門,須加強統籌協調,建立有效的聯動工作機制,在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一)保衛處負責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化學危險品的采購、供應、管理等工作;

(二)相關單位的實驗室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相關單位一把手為實驗室安全與建設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實驗室工作的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各相關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

(三)各實驗室在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的領導下,負責本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涉及化學危險品管理的單位須結合實際情況,依照國務院相關法令和本規定,制定适用于本單位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實行統一管理,專庫或專櫃分類存放。

第六條 相關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危險品安全管理的日常監督及自查工作;負責制訂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開展預案的演練工作;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危險品安全教育與培訓活動,涉及危險品管理的教職工必須有培訓記錄,須培訓合格後方能從事接觸危險品的相關工作;負責本單位安全事件的上傳下達,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安全責任人調動的,須做好交接工作,并上報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和保衛處備案。

第七條 涉及化學危險品管理的相關實驗室須根據危險品的特性制定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并對使用危險品的人員進行相關業務培訓,要求他們嚴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進行實驗,保證危險品的使用安全;若出現突發事故及時報告處理。

第八條 負責化學危險品采購和管理的有關人員因經常接觸和處理危險品,應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發給營養保健津貼。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九條 相關單位需購置化學危險品的,向學校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提交《太阳集团app首页化學危險品申購表》及《申請購用化學危險品聲明》(見附件)。該表必須由使用項目負責人填寫,經相關單位主管實驗室工作的負責人審核簽字後,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相關采購人員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購,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集中辦理。危險品應當按照公安部門審批的品種和數量采購,一旦采購,應馬上入賬入庫。

第十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将全校購買計劃彙總,并根據申購危險品的品種與有許可資質的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合同報保衛處審核後加蓋學校公章,到公安部門辦理審批、備案等手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外訂貨,并嚴禁使用現金或實物進行化學危險品交易。

第四章 領用、搬運及儲存管理

第十一條 危險品的領用人必須是我校在編人員。領用人領用時,需如實填寫《太阳集团app首页化學危險品使用登記表》(見附件),并負責領用後的保管工作;不得由他人代領、代管。各單位的危險品領用人詳細名單應報送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歸檔。

第十二條 危險品的領用程序:經使用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并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領導簽批後,方可從倉庫領用,同時需出示該領用品的申購表複印件。

第十三條 危險品必須在申購量範圍内按需領用,一次領用量最多不超過一周的耗用量;劇毒物品按一次使用量領取,當天未使用完的餘量須當天退回。

第十四條 領用人應跟蹤危險品的使用情況,做好詳細的使用記錄,包括每次消耗記錄和實驗記錄。用剩危險物品包括空瓶、實驗殘渣廢料、空容器、試驗品(如食品、植物、動物屍體等)必須标簽清晰,數量準确;領用單位應妥善保管,嚴禁随意抛棄;用剩危險物品由學校統一銷毀處置。

第十五條 領取、裝運危險品至實驗場地須二人或二人以上,嚴禁單人領用。搬運時嚴格遵守相關安全規定,應輕裝輕卸,堆置穩妥,防止撞擊、重壓、傾倒和磨擦。發現包裝容器不牢固、破損或滲漏時,必須重裝或采取其它措施後,方可搬運。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化學危險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時混合搬運。對熱、濕氣敏感的危險品需采取隔熱和防潮措施。

第十六條 儲存危險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學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相互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二)遇火、遇潮後容易燃燒、爆炸或産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三)受陽光照射易燃、易爆或産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四)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内存放;

(五)存放劇毒物品的部門必須備有保險箱,必須實行雙人管理、雙人收發、雙人運輸、雙門雙鎖制度,每人各執一門的鑰匙,并将鑰匙妥善保管;

(六)化學危險品的存放區域應設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嚴禁超量儲存。

第十七條 如發生化學危險品被盜、被搶、丢失、洩漏等重大實驗室安全事故,須詳細登記危險品數量及品目,保護好現場,及時向保衛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報告,不得瞞報。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化學危險品使用單位要做好使用登記,随時接受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和保衛處檢查。

第十九條 化學危險品的使用單位應根據危險品的種類、性能,實施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防護措施,配備安全防護用具。

第二十條 化學危險品使用人員原則上是學校在編人員,且熟悉所使用的危險品特性、使用方法、貯存方式。如果教學實驗内容須使用危險品,且使用人是學生,老師必須在旁指導。危險品必須嚴格按物品的特性進行使用、操作和貯存,各單位安全責任人應經常教育、督促、檢查有關使用人員按章辦事,以确保安全操作規程落實。

第二十一條 操作危險品時,必須在實驗前訂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方案,制定具體的應急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若發生事故應妥善處理,并立即上報保衛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

第二十二條 使用危險品進行實驗時,須由兩人以上同時參與,在具備有效防護設施的條件下進行,并做好實驗記錄(記錄内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用量和用途),未用完的化學危險品須及時退還至儲存櫃,并做好進出記錄。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購買、借用、轉讓危險品。領用的危險品原則上在本單位使用,因科研協作确需帶出校外使用,須報學校保衛部門和實驗室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備案。

第六章獎懲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購進、使用、轉讓、銷售、儲存、運輸化學危險品。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學校将給予嚴肅處理。觸犯刑律者,将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發生事故隐瞞不報者,将從重從嚴處理。全年安全無事故,且危險品管理和使用嚴格規範的單位或個人,将予以獎勵。

第七章

第二十五條 校辦企業和醫療單位從事化學危險品生産、使用、銷售、儲存、運輸等活動的,按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化學危險品使用後的廢渣、廢液、廢氣和廢棄物等處理須嚴格按照《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執行,不得私自排放,污染環境。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保衛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