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揚學術民主,加強學術權力,規範學術管理,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根據《太阳集团app首页章程》和《太阳集团app首页學術委員會章程(修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遵循的根本理念是:遵循學術規律,維護學術自由,規範學術行為,促進學術繁榮,維護學院的學術聲譽。
第三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工作的原則是: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遵守學術規範,鼓勵學術創新。
第二章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指導委員會。
第五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六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在學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将審議通過的事項報學校學術委員會備案,并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年度工作。
第七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學術造詣深,學術聲望高;
(二)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
(三)關心學院建設和發展,責任心強,辦事公正;
(四)學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職 責
第八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審議本單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學位授予、學術交流、學術道德等學術事務。
第九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包括明确委員會的職責和工作範圍,審議專門委員會提交的重大問題等;
(二)審議學院發展規劃,包括學院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研究以及學科、教學、科研、隊伍建設等規劃;
(三)審議學院學科、專業、重要學術機構的設置,學位授予标準及細則,招生标準與辦法以及其他學術發展的重大措施和項目;
(四)審定學院教學科研的學術評價标準,審定學院學術獎勵辦法,審定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聘任與考核的學術條件,審定院級科研、教學、實踐等項目;
(五)審定學院專業技術資格,審定學院優秀人才評定與推薦,審定學院人才引進資格;
(六)審定學院學術道德規範,調查和裁決學術争議,調查和評定學術不端行為;
(七)其他需要學院學術委員會處理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依據章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幹涉,應公正、公平地發表學術意見,并對審議的事項保密。
第四章 組成與産生
第十一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學術委員會組成人數為11人,由全院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資格人員選舉産生,當選委員得票數應超過到會人數的半數。民主選舉時,應有法定參會人數的2/3以上(含)到會方為有效。學術委員會委員中有行政職務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40%,且應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校學術委員會正式委員。
第十二條 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總任期不超過2屆。每屆新委員數不少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委員: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退休或工作調離且不方便繼續擔任工作的;
(三)連續2次無故缺席委員會會議的;
(四)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的;
(五)有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擔任委員職務的。
出現委員缺額的,由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提出增補人選,經委員會全體委員讨論投票表決後确定,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審批。
第五章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通過全體委員會議履行職責;特殊情況下,經主任提議,可以采用通信表決的方式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指定副主任代為主持。
第十六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審議事項,議決事項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不記名方式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投贊同票、反對票或者棄權票,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達到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方可進行投票表決,同意票不少于與會者三分之二的票數方為通過。
第十七條 有關當事人如對表決結果有異議,須在一周内向學術委員會提出複議,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委員會議複議。經複議後作出的結論不再複議。
第十八條 根據議題内容,可由學術委員會主任确定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十九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實施回避制度。在審議與委員本人、親屬及所指導學生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須回避。
第二十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院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學院領導應當做出說明。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經學院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不得與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相違背。如果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相關規定調整或改變,相違背内容以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為準,并及時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