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實驗室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保證,為了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師生員工的人身和财産安全,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原國家教委第20号令)及《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辦法》(暨通〔2007〕23号)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保衛處是我校實驗室消防和治安安全的歸口管理機構;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是我校實驗室技術安全的歸口管理機構。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和保衛處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對全校各類實驗室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安全隐患,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應及時通知所屬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條院、系、所、中心行政正職領導是所在單位實驗室安全第一責任人;實驗室工作的主管領導是所在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各實驗室主任為所在實驗室安全負責人。各實驗室應設專職或兼職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員,負責所在實驗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常規和重點檢查相結合制度。實驗室安全管理員須經過培訓,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三條學院正職領導與各系、所、中心領導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系、所、中心領導與各實驗室負責人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責任逐級落實到位。
第四條院(系、所、中心)的各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應對所在單位的實驗室安全負有檢查、監督和管理的責任。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及時處理,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同時應及時上報,不得隐瞞事實真相。否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各實驗室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各實驗室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并張貼于實驗室牆壁醒目處予以公告。
第六條實驗室實行準入制度,所有人員必須經過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在掌握各項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和基本知識、熟悉各項操作規程後,方可開展實驗。實驗人員須履行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安全職責,對自己所在崗位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實驗室在承攬校外教學、科研、實驗任務時,應明确安全責任。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實驗室内的儀器設備、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擺放整齊,布局合理。各實驗室應及時清理廢舊物品,不得堆放與實驗室工作無關的物品,保證安全通道暢通,嚴格做到三查(查電路、查儀器設備、查試劑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五關(關門、關窗、關水、關電、關氣)。
第九條各實驗室須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不得随意移動或損壞;要定期檢查更新,保持實驗樓的消防應急通道暢通。實驗室防火工作應以防為主,了解各類有關易燃易爆知識及消防知識,學會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高事故防範能力,嚴格杜絕火災隐患。
第十條實驗室應重視安全用電管理:不得擅自改裝、拆修電器設施;嚴禁在實驗室内用煤氣、電爐烹調食物;不得亂接亂拉電線,實驗室内不得有裸露的電線頭;電源開關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觸電或燃燒;使用高壓動力電時,應穿絕緣膠鞋和戴絕緣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體将電線與人體分離後,再實施搶救;設備連續工作超過24小時的,應派人輪流值班。
第十一條實驗室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存放在條件完備的專用儲存櫃内,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洩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消除靜電的防護設施,化學性質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儲存櫃存放。對易燃、易爆、劇毒及細菌疫苗等危險品,要嚴格按雙人雙鎖的管理規定妥善保管,具備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并作好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實驗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質時應避免放射性物質進入體内和污染身體;盡量減少人體接受外部輻射的劑量;盡量減少放射性物質擴散造成的危害;對放射性廢物須儲存在專用密封容器中并定期按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實驗室的壓力氣瓶必須分類分處保管,直立放置時要固定穩妥,不可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小于10米。氣瓶須防止烈日曝曬,禁止敲擊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專瓶專用,嚴禁擅自改裝其它氣體。易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不得放在一起;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第十四條實驗室在涉及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溫、高壓、輻射、強光閃爍、細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質的操作和實驗時,要嚴格制定相關操作規程,落實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實驗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應嚴格按照世界衛生組織編寫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并遵守國家《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承擔保密項目的實驗室應經常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保密教育,檢查保密工作的執行情況,杜絕洩密事故。各實驗室應定期清查本室承擔的科研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密級,按照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實驗涉及經濟保密、公文保密和國防保密的須按有關規定執行。承擔保密項目的實驗室場地,不得對外開放,參觀實驗室須經領導批準,并劃定參觀範圍。
第十七條實驗室須充分認識環境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得随意排放廢氣、廢物、廢液,不得污染環境。
第十八條 新建和改擴建實驗室時須将消防設施、排廢處理方案等列入工程設計規劃,報保衛處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三章 儀器設備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各單位要根據儀器設備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裝使用儀器設備的場所,做好水、電供應,并應根據儀器設備的不同情況落實防火、防潮、防熱、防凍、防塵、防震、防磁、防腐蝕、防輻射等技術措施。注意大型儀器設備的停水停電保護,防止因電壓波動或突然停電、停水造成儀器設備損壞。
第二十條各單位必須制定儀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儀器設備尤其是大型儀器設備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實驗室應定期對儀器設備進行維護、校驗和标定。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時,要及時組織修複,并做好維修記錄。一般儀器設備的維修、拆卸應經實驗室主任同意,由具備維修專業知識的人員具體操作;大型儀器設備的重大維修或拆卸應上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
第二十二條儀器設備安全工作責任到人,儀器設備的管理人員為該儀器設備的安全負責人,在使用過程中須經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應向領導與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解決。
第二十三條個人領用或借用由其保管的儀器設備(如筆記本電腦等)的,領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損壞或丢失。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丢失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章 實驗室“三廢”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實驗教師應嚴格要求學生對實驗中産生的廢氣、廢液、廢渣(以下簡稱“三廢”)分類收集,進行無害化處理後排放或廢棄,不能處理的交由專門機構予以處理。實驗中,教師應加強指導和監督,培養學生的環保意識,做到環保作業。
第二十五條 實驗中如有廢氣産生,少量氣體可通過排風設備排出室外,被空氣稀釋;廢氣量大時應配備相應廢氣吸收裝置,根據氣體的化學屬性,用吸附、吸收、氧化、還原和分解等方法來處理;同時應有效使用排風裝置,保持室内空氣流通。
第二十六條實驗中産生的廢液,應倒入指定的回收桶(瓶)中,經處理後再行排放或回收,嚴禁将廢液直接倒入水槽。酸性、堿性廢液按其化學性質,分别進行中和後處理,使pH值達到6~9之間後排放。有機物廢液集中後進行回收、轉化和燃燒等處理。無法處理的化學危險品的廢液不得任意排放,由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将廢液倒入具有醒目、明确标志和說明的容器内妥善保存,定期上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聯系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回收處理。
第二十七條 實驗中産生的有害廢渣不得随意堆放或填埋,應分類存放,集中處理,儲存容器上應标明識别标志,滅火方法相抵觸或能相互反應的污染廢物不得混裝。對分類收集的污染廢物,實驗室能夠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處理後予以排放或廢棄;不能處理的妥善保存,定期上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聯系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回收處理。
第二十八條 放射性廢物隻有通過放射性核素的自身衰變才能減少危害,不得随意排放和抛棄,須用專用容器封存,并做好各方面記錄(即核素名稱、完成實驗時間、半衰期等),按要求定期送危廢品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接觸化學危險廢液、廢渣的實驗室器皿、包裝物等,必須完全消除危害後,才能改為他用或廢棄。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一次性物品,要經過高壓滅菌後再處理,能夠自然降解的有毒廢物,集中深埋處理;不能自然降解的有毒廢物,集中到焚化爐焚燒處理。
第三十條 各相關單位、實驗室應明确落實責任,指定專人監督三廢的處理、排放以及無能力處理污染廢物的存儲工作,并負責存儲污染物的定期上報、處理聯系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實驗室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應急機制及實施細則,并挂在實驗室明顯處,嚴格監督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學院、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保衛處負責解釋。